浙沪苏赣等地侦破制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7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名,现场查扣假冒伪劣口罩38万余只。
全国共查处扰乱社会秩序类案件377起,干扰疫情防控类案件83起,妨害公务类案件55起。
全国共破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刑事案件1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面对疫情防控的严峻考验,全国各地各部门多措并举,共克时艰,全力防控疫情。
在众志成城抵抗疫情的时刻,小编提醒大家
在疫情期间,下面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严重者构成犯罪!
一、哄抬口罩价格

因疫情突发,又赶上春运期间,很多防护物品都已经是供不应求。几块钱的口罩更是被卖到了几十元一个。北京丰台区的一家药房更是将原本143元的N95口罩卖到了850元。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因为大幅提高口罩售价被立案调查的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将被处以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虽然最后该药店只是被处罚款,但这种哄抬无价的行为,涉嫌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散布谣言
全国各地都出现了造谣者,这些人不管是出于好奇心理,还是趁机谋取暴利,都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在当前全国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严峻形势下,相关谣言信息将会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发表谣言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发表不当言论
近期,有网友反映,网络上流传着这样一张截图。截图显示,有人公然在网络上发布“湖北人全部都死”的言论。该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友对此表示极度愤慨。

经调查,在网络上恶意辱骂湖北籍人士的发布者为龙某琳(男,34岁),2月4日,光明警方已对龙某琳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发表不正当言论,情节恶劣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

武汉“封城”前夕,有人选择悄悄“逃离”,个别人员拒不配合疫情管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等防疫措施,甚至出现疑似病患逃跑的情况。在全国各地亦有部分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拒绝配合疾控部门的检查、隔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大家应该
齐心协力,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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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